康老师

低产林改造应具备哪些条件

2015-06-13 03:17:51

一. 界定标准。

1.评判基点:衡量低效林各类指标的参照标准是相同立地条件和经营水平的林分平均值。

2. 通用标准: 林相残败,功能低下,并导致森林生态系统退化的林分林分优良种质资源枯竭,具有自然繁育能力的优良林木个体数量小于50株/公顷的林分林分郁闭度小于0.3—0.5的中龄以上的林分

3. 遭受严重病虫、干旱、洪涝及风、雪、火等自然灾害,受害死亡木(含濒死木)比重占单位面积株数20%以上的林分小班平均坡度低于或等于25度,土壤厚度为中(40-79厘米)、厚(80厘米以上)层因过度樵采使乔木树种萌生为灌木状的林地。

4. 生态标准: 植被覆盖度小于40%的中龄林以上的林分组成单一、结构不良、林相残败、防护功能低下、无培育前途的林分林分衰败,生态防护功能显著下降的成、过熟林。

5. 经济标准: 树高、蓄积生长量较同类立地条件林分的平均水平低30%以上林分中目的树种组成比重占40%以下

6. 商品材预期出材率低于50%生产非木质林产品,连续3年产品产量较同类立地条件林分的平均水平低30%以上生产非木质林产品,林木或品种退化,已不适应市场需求。

二. 改造方式:1. 林权所有者依据林地状况、自然条件和培育目标,通过采伐更新、森林抚育、补植补造、封山育林等方式进行改造。

2. 公益林及重点水源涵养区的森林禁止实施皆伐性改造。

低产林改造应具备哪些条件

国家林业局对低产林改造的具体要求是:对低产低效天然林实施改造,要以提升天然林生态功能为目的,严格确定改造对象,从严控制规模和范围,科学设计改造方式和强度,严格执行相关技术规程和政策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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