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老师

什么是行政执法法源性

2015-07-20 分类: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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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法源性是指警戒行政权的滥用,为行政机关处罚人民限定了范围、条件、幅度、程序、监督救济机制等。

“行政执法”的词义有外延各不相同的多种定义,其中最狭义的是限于指称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调查的行为,实务中在城市管理等领域的行政执法即专指行政处罚及其配套措施(行政强制、行政调查等)。

因此,行政处罚等典型的行政执法行为,其性质无疑是侵益行政行为。

要防止行政权滥用,则须将行政机关的活动置于控制之下,具有“控权法”属性。行政管理法律关系,通常是法律调整之下,由于行政主体处于主导地位,是具有“高权”的一方,警戒行政权的滥用是人类历史的经验总结。

行政法作为调整行政管理关系的法,性质上是“控权法”,即控制和规范行政权的法。在此意义上,涉及行政处罚等事项的行政执法依据,实质不是为行政机关有权去处罚人民提供保障,而是为行政机关处罚人民限定了范围、条件、幅度、程序、监督救济机制等“制度的牢笼”,防止乱罚滥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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