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失业金延长领取最多几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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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多24个月
《失业保险条例》的具体实施,本市制定了《上海市失业保险实施细则》(沪劳保就发〔1999〕17号),规定: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二年或者因特殊原因确需放宽的,经就业服务机构多次职业介绍,确属非本人主观原因不能重新就业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区、县就业服务机构核实,市失业保险管理中心批准后,可以继续享受失业保险待遇至其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为其本人第13-24个月计发标准的80%
上海失业金延长领取最多几个月
上海失业金领取时间需要视情况而定:
1、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不满2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为2个月
2、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年限每增加1年,期限增加2个月,单次核定领取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
3、如果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时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两年或不足两年的,可以申请继续延长领取失业保险金直至到达法定退休年龄。
符合以下条件能领取失业金:
1、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如果劳动人员想要在失业以后去申领失业保险金,就需要在解除劳动关系之日开始的60天之内,去当地的社保机构办理对应的失业手续。到失业手续办理成功以后,就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一般是在社保局失业签到处签到,之后失业保险金就会划拨到个人账户当中。
法律依据:《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六条
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告知其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7日内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
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失业后,应当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时到指定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失业保险金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
失业保险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发放。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失业人员开具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单证,失业人员凭单证到指定银行领取失业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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