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寿保险常见的标准条款有哪些
2016-03-01 分类: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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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可抗辩条款
自合同订立起2年后,保险公司得知客户在投保时违反如实告知义务(如误告、漏告、隐瞒某些事实),不可以主张保险合同无效或拒绝给付保险金!
2,自杀条款
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不赔!
3,年龄误告条款
客户年龄申报不真实,并且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合同生效逾两年的除外)。
4,宽限期条款、复效条款
宽限期:60天中止期(复效期):2年终止期
5,保单借款条款
借款金额:现金价值80%借款时间:6个月借款方式:投保人书面形式向公司申请(经被保险人同意)借款利息:按条款或公司当期借款利率计算。
6,自动垫交保费条款
客户忘记或者没钱交保费了,可以选择保费自动垫交(需开通此功能)在垫交保险费期间,如果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会赔,但是要扣除已垫交的保险费及利息当垫交的保险费及利息达到限额时,保险合同即行终止
7,不丧失价值条款
客户因个人原因未缴纳保费导致保单永久失效来公司退保,按保单的现金价值给付客户退保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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