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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补偿方案批复流程

2016-09-24 分类: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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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程是。第一步、开展土地调查和风险评估

第二步、发布拟征地告知,公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第三步、召开听证

第四步、办理补偿登记

第六步、签署补偿安置协议

第七步、拟定“一书四方案”

第八步、征地批复

第九步、发布征地公告

第十步、交付土地和地上房屋。

安置补偿方案批复流程

补偿方案的审批流程是:

建设单位申领房屋拆迁许可证,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发布拆迁公告拆迁人书面通知拆迁范围内的被拆迁人,进行补偿登记拟定补偿安置方案发布公告,根据群众意见修改相关方案与被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落实拆迁补偿与安置方案。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  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安置补偿方案批复流程

征地审核与批复的流程如下:

(一)基本工作流程

1.征用土地的审核: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收到上报的建设项目呈报说明书和有关方案后,对文件、资料齐全、符合条件的,应当在5日内报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

2.征用土地的审查: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逐级上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并将审查所需的文件、资料及时送该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3.征用土地的审定: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上报的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并按规定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后30日内审查完毕。

4.征用土地的批复: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同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批件后5日内将批复发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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