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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教育惩戒权的实施细则全文

2017-12-13 分类:百科

《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

第一条为了落实立德庶人的根本任务,保障和规范学校和教师依法履行教育教学和管理职责,保护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健康成长和全面发展,根据教育法、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及其教师在教育、教学和管理过程中对学生实施教育惩戒,适用本规则。

本规则所称教育惩戒,是指学校和教师基于教育目的,对违反规定和纪律的学生进行管理和惩戒或者规定方式予以纠正,以鼓励学生采取防范措施,认识和纠正错误的教育行为。

第三条学校和教师应当遵循教育规律,依法履行职责,及时纠正学生的错误言行,通过积极的纪律教育和惩戒,培养学生的规则意识和责任意识。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支持、指导和监督学校及其教师依法实施教育惩戒。

第四条实施教育惩戒应当符合教育规律,注重育人效果遵循法治原则,客观公正选择适合学生过错程度的措施。

第五条学校应当根据学生特点,依法制定和完善学校规章制度,明确学生行为规范,完善教育惩戒实施的具体情况和规则。

学校在制定校规校纪时,应当广泛征求教职工、学生及其家长或者其他监护人(以下简称家长)的意见有条件的,可以组织学生、家长和相关代表参加听证会。学校规章制度应提交家长委员会和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实施,并报主管教育部备案。

教师可以组织学生和家长以民主讨论的形式共同制定班规或班会,报学校备案后实施。

第六条学校应当通过入学教育、班会等适当方式,向学生和家长宣传、讲解校规校纪。不明原因的学校规章制度不得执行。

学校可根据情况设立校规校纪执行委员会等组织,包括教师、学生、家长和社会相关部门代表,负责确定适用的教育惩戒措施,监督教育惩戒措施的实施,开展相关宣传教育。

第七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及其教师应当予以制止和批评教育,必要时可以实施教育惩戒:

(一)故意不完成教学任务要求或者不服从教育管理的

(二)扰乱课堂秩序和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的

(三)吸烟、饮酒,或有违反学生守则的不当行为

(四)实施危害自身或者他人身心健康的危险行为

(5)打骂同学、老师,欺负同学或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

(六)其他违反学校规章制度的行为。

学生有《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的不良行为或者严重不良行为的,学校和教师应当予以制止,实施教育惩戒,加强纪律约束如果构成犯罪

第九条学生违反学校规章制度,情节严重,或者经当场教育处罚拒不改正的,学校可以实施下列教育处罚,并及时告知家长:

(a)接受学校道德教育负责人的指导

(二)承担学校公益服务任务

(三)安排接受学校规章制度的特殊教育

(四)暂停或者限制学生参加游览、校外集体活动和其他校外集体活动

(五)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适当措施。

第十条小学高年级、初中和高中阶段学生有严重违纪违法行为或者恶劣影响的,学校可以实施下列教育惩戒,并应当提前告知家长:

(一)给予不超过一周的休学或者休学,要求家长在家教育、管教

(二)被法治副校长或者法治辅导员训诫的

(三)安排专门课程或教育场所,并由社会工作者或其他专业人员将心理咨询和行为干预提供。

对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和纪律的学生,或经多次教育和处罚仍不改正的学生,学校可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等纪律处分。对于高中生,你也可以给他们开

除学籍的纪律处分。

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学生,学校可以按照法定程序,配合家长、有关部门将其转入专门学校教育矫治。

第十一条 学生扰乱课堂或者教育教学秩序,影响他人或者可能对自己及他人造成伤害的,教师可以采取必要措施,将学生带离教室或者教学现场,并予以教育管理。

教师、学校发现学生携带、使用违规物品或者行为具有危险性的,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发现学生藏匿违法、危险物品的,应当责令学生交出并可以对可能藏匿物品的课桌、储物柜等进行检查。

教师、学校对学生的违规物品可以予以暂扣并妥善保管,在适当时候交还学生家长属于违法、危险物品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应急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二条 教师在教育教学管理、实施教育惩戒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以击打、刺扎等方式直接造成身体痛苦的体罚

(二)超过正常限度的罚站、反复抄写,强制做不适的动作或者姿势,以及刻意孤立等间接伤害身体、心理的变相体罚

(三)辱骂或者以歧视性、侮辱性的言行侵犯学生人格尊严

(四)因个人或者少数人违规违纪行为而惩罚全体学生

(五)因学业成绩而教育惩戒学生

(六)因个人情绪、好恶实施或者选择性实施教育惩戒

(七)指派学生对其他学生实施教育惩戒

(八)其他侵害学生权利的。

第十三条 教师对学生实施教育惩戒后,应当注重与学生的沟通和帮扶,对改正错误的学生及时予以表扬、鼓励。

学校可以根据实际和需要,建立学生教育保护辅导工作机制,由学校分管负责人、德育工作机构负责人、教师以及法治副校长(辅导员)、法律以及心理、社会工作等方面的专业人员组成辅导小组,对有需要的学生进行专门的心理辅导、行为矫治。

第十四条 学校拟对学生实施本规则第十条所列教育惩戒和纪律处分的,应当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学生或者家长申请听证的,学校应当组织听证。

学生受到教育惩戒或者纪律处分后,能够诚恳认错、积极改正的,可以提前解除教育惩戒或者纪律处分。

第十五条 学校应当支持、监督教师正当履行职务。教师因实施教育惩戒与学生及其家长发生纠纷,学校应当及时进行处理,教师无过错的,不得因教师实施教育惩戒而给予其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处理。

教师违反本规则第十二条,情节轻微的,学校应当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应当暂停履行职责或者依法依规给予处分给学生身心造成伤害,构成违法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六条 学校、教师应当重视家校协作,积极与家长沟通,使家长理解、支持和配合实施教育惩戒,形成合力。家长应当履行对子女的教育职责,尊重教师的教育权利,配合教师、学校对违规违纪学生进行管教。

家长对教师实施的教育惩戒有异议或者认为教师行为违反本规则第十二条规定的,可以向学校或者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投诉、举报。学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师德师风建设管理的有关要求,及时予以调查、处理。家长威胁、侮辱、伤害教师的,学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依法保护教师人身安全、维护教师合法权益情形严重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并配合公安机关、司法机关追究责任。

第十七条 学生及其家长对学校依据本规则第十条实施的教育惩戒或者给予的纪律处分不服的,可以在教育惩戒或者纪律处分作出后1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提起申诉。

学校应当成立由学校相关负责人、教师、学生以及家长、法治副校长等校外有关方面代表组成的学生申诉委员会,受理申诉申请,组织复查。学校应当明确学生申诉委员会的人员构成、受理范围及处理程序等并向学生及家长公布。

学生申诉委员会应当对学生申诉的事实、理由等进行全面审查,作出维持、变更或者撤销原教育惩戒或者纪律处分的决定。

第十八条 学生或者家长对学生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学校主管教育部门申请复核对复核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第十九条 学校应当有针对性地加强对教师的培训,促进教师更新教育理念、改进教育方式方法,提高教师正确履行职责的意识与能力。

每学期末,学校应当将学生受到本规则第十条所列教育惩戒和纪律处分的信息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本规则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各地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地方实施细则或者指导学校制定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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