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老师

佛山市房地产评估收费标准

2018-05-04 06: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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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明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回复:根据《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计价格[1995]971号)文件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收费按照房地产的价格总额采取差额定率分档累进计收,收费标准为(此为最高限标准):

(1)房地产价格总额为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按总额的0.5%计收

(2)房地产价格总额为101万元以上至1000万元,按总额的0.25%计收

(3)房地产价格总额为1001万元以上至2000万元,按总额的0.15%计收

(4)房地产价格总额为2001万元以上至5000万元,按总额的0.08%计收

(5)房地产价格总额为5001万元以上至8000万元,按总额的0.04%计收

(6)房地产价格总额为8001万元以上至10000万元,按总额的0.02%计收

(7)房地产价格总额为10000万元以上按总额的0.01%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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