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老师

福建无证捕捞处罚标准

2020-03-17 19:4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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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二十六条:“凡从事捕捞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捕捞许可证,按照捕捞许可证规定的作业类型、场所、时限、渔具数量和捕捞限额作业。未取得捕捞许可证的,不得从事捕捞作业。”的规定。

按照《福州市海洋与渔业局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FZ01HY-CF-0007第五项: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罚款以一般情节罚款计算结果为基数,具有一个较轻情节的,减50元。

依据《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按照下列规定分别处以罚款:(五)内陆水域渔业船舶,处五百元至一千元的罚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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