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老师

治安管理处罚法23条

2020-05-20 分类: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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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有下列⾏为之⼀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以上10⽇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作、⽣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扰乱车站、港⼝、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

(三)扰乱公共汽车、电车、⽕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具上的秩序的

(四)⾮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具,影响交通⼯具正常⾏驶的

(五)破坏依法进⾏的选举秩序的。

聚众实施前款⾏为的,对⾸要分⼦处10⽇以上15⽇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治安管理处罚法23条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二)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

(三)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四)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

(五)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的。

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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