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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担保与担保的区别

2020-12-17 分类: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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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保证与民法上的保证同属于人的担保,因而具有一些共同点,比如都是无偿行为,都是担保主债务从行的从债务,并都因主债务的消灭而消灭。但由于票据保证是一种票据行为,因而与民法上的保证有以下几点不同之处:

(1)票据保证是要式行为,必须记载在票据或者粘单上,并且记成事项须依法定,民法上的保证为不要式行为,可依当事人的约定,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均可。

(2)票据保证是保证人的单方法律行为,民法上的保证则是保证人与主债权人之间签订的合同是双方法律行为。

(3)票据保证有较强的独立性。即使被保证人的债务无效,如被保证人无行为能力或受欺诈、胁迫,或被保证人的签名是伪造的,保证人仍得负担票据责任。但如果被保证人的债务是因为欠缺形式要件而无效时,不在此限,民法上的保证原则上只有从属性而无独立性,当主债务无效或可擞销时,保证债务便因此而无效或可撤销。

(4)票据保证的保证人无先诉抗辩权,即债权人向保证人行使权利时,不必以已向被保证人行使而未得到有足为前提。换言之,债权人可以直接向保证人请求展行偿还义务,而不必先向被保证人请求在民法上的保证中,除非保证人声明抛弃先诉抗辩权,保证人在位权人未就主艘务人的财产强制执行而无效果前,对债权人的请求可以拒绝。

(5)票据保证人如果是二人以上,所有保证人得对债权人负连带贵任民事保证中的保证人如果是二人以上时,保证人可以约定不负连带责任

(6)票据保证的保证人在履行了保证责任后,对承兑人、被保证人及其前手,取得持票人的资格,可以行使追索权。民法上的保证人向债权人清偿后,仅可取得对主债务人的求偿权,也就是说,原债权人对主债务人的债权,在保证人所清偿的限度内,移转于保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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