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老师

受教育的权利义务

2021-12-23 01:4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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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规定:

第四十三条 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

(三)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

(四)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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