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普通合伙:从普通到与众不同
2023-06-27 分类:百科
特殊的普通合伙制度又称有限责任合伙制度,最早产生于美国。在20世纪20年代前后,在美国,专业服务机构的主要组织形式为普通合伙制度,即合伙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 全体合伙人必须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什么是特殊的普通合伙
特殊普通合伙企业,是指以专门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门服务机构。比如说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
作为特殊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在通常情况下,仍按照普通合伙企业的规定,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但如果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有责任的合伙人应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而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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