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老师

国企购煤有什么规定

2021-11-11 分类:百科

TIPS:本文共有 2387 个字,阅读大概需要 5 分钟。

从国有煤矿购进煤炭,必须带票并且是16个点税款,然后销售给客户,实物中不可能收到16个点的税钱,一般带票销售都是12个点

国企购煤有什么规定

煤炭采购管理规定

为标准煤炭采购管理,降低采购本钱,提供煤炭质量,强化对关键环节的监督和控制,坚持煤炭采购工作公开、公平、公正和择优的采购原那么,是煤炭采购过程标.准、透明、高效,杜绝采购过程中的不标准行为,特制定本规定。

一、组织领导及职责

为加强煤炭采购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煤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张善俊副组长:张文忠成员:宋志金、周明祥、李传增、高长东、钱福周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宋志金兼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煤炭采购管理工作。

煤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责:

1、负责组织煤炭市场调研及煤炭价格信息的收集与监控

2、负责煤炭采购策略的制定

3、负责煤炭采购方案的审批及采购煤种及煤质指标确实定

4、负责煤炭采购价格确定

5、监督考核煤炭采购方案与合同执行情况、审核煤炭统计与报表

6、定期监督检查煤质状况

7、其它有关煤炭管理的重大事项。

国企购煤有什么规定

一、实行择优供应,合理使用煤炭资源。

煤炭生产和供应管理部门,要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对重点发展和支持的产业,按照国家计划和用户需要的煤炭品种、质量组织供应。燃料供应部门和直属直供企业的主管部门,要根据企业的能源管理水平,耗煤情况进行分类排队,本着择优供应的原则,对那些产品质量好,消耗低、经济效益高的企业,要优先供应产品质量差,经济效益不好,消耗高的企业,要减供甚至不供。并要帮助这些企业,采取积极措施,限期降耗。对工业锅炉要推广供应动力配煤,合理使用煤炭资源。

二、修订煤炭消耗定额,凭证定量供应。

各级燃料供应部门会同企业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煤炭供应使用情况,本着先进合理、切实可行的原则,定期修订(增订)企业主要产品和锅炉及窑炉的煤耗定额,送同级计委(计经委)、经委发布实施。由当地燃料(煤炭、煤建)公司核发煤炭供应证,凭证定量供应。

三、严禁擅自扩大锅炉容量。

凡新上项目的企业或单位,新增或改造锅炉需要扩大蒸发量的,必须事先申请,经企业主管部门、劳动部门和燃料供应部门审核批准。对擅自扩大蒸发量的,不供应煤炭。

四、推广节能型锅炉、窑炉,限制生产和使用淘汰落后产品。

所有企业都要认真贯彻经机〔1986〕366号文,即《鼓励推广节能机电产品和停止生产淘汰落后产品的暂行规定》,加强科技开发,积极推广使用节能型锅炉、窑炉和淘汰落后产品,对在用的淘汰设备要限期改造,不改造的,要减少或不供应煤炭。企业报废或更新淘汰下来的锅炉,由物资部门回收处理,不得转卖再用。违者除对设备就地没收报废外,并按规定对售购双方处以罚款。

五、发展热电联产,限制凝汽式小火电建设。

各地区要认真贯彻国家计委《关于鼓励发展小型热电联产和严格限制凝汽式小火电建设的若干规定》(计资源〔1989〕973号)的精神和各项具体要求,积极发展小型热电联产,严格限制凝汽式小火电建设,并防止以小热电为名,而实质是以凝汽发电为主的小热电。对现有小热电要加以整顿,必须要以热定电,发电煤耗大于400克/千瓦时的,要限制供煤。

对单机2.5万千瓦及以下的火电机组,除有煤炭运不出来和电网送不到的边远缺电、无电地区及供热机组外,应停止建设。对缺煤地区的已有小火电用煤应实行煤耗低的先供,煤耗高的少供或不供。在同一地区内大电厂处于缺煤减发时,小火电用煤应停供。

六、发展集中供热,限制分散供热。

今后各地区、各部门在安排城市建设、生产建设的基建项目时,要首先考虑集中供热或热电联产设施。在已有热电联供或集中供热规划区内,建设分散供热锅炉房的,计划部门不得批准施工,燃料供应部门不得供应煤炭。对现有的分散供热设施,各地区、各部门应积极采取措施,创造条件,分期分批进行改造,逐步实现集中供热或热电联产。

七、非采暖地区除特殊情况外,不供应采暖用煤。

在非采暖地区,除某些特殊生产厂或车间、医院、涉外宾馆等,经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后,可供采暖用煤外,其它一律不得供应采暖用煤。特殊需要也应严格掌握,范围不能随意扩大,供暖期不得提前或延长。

八、生活用煤必须实行定量供应。

生活用煤指城镇居民炊事和采暖用煤,集体伙食、茶炉和取暖用煤,饮食和服务业用煤。燃料供应部门要调查研究,分别制定定额,颁发煤证、煤票,凭票证定量供应。使用煤气,采暖地区室内有供暖设施的用户,原则上不供应煤炭。对从事饮食、服务业经营的集体或个体户,经有关部门审批,取得正式营业执照后,方可供应煤炭。

九、限制土法炼焦。

除有煤炭资源的地区,有改良型炉生产焦炭外,其他地区应严格限制土法炼焦。对现有土焦炉,要区别情况,逐步改造成小型半机械化、大中型机械化焦炉,以减少浪费和污染。

十、积极推广型煤(蜂窝煤),限制原煤散烧。

各地区应认真贯彻六部(委)局联合发的〔87〕国环字第018号文《关于发展民用型煤的暂行办法》中的各项要求,制订发展型煤的规划,大力发展型煤。国家要求在“七五”期间实现型煤化的32个重点城市、旅游城市、开放城市,要迅速采取切实措施,按期完成。到1991年,上述城市中未实现型煤化的,将不再增加民用煤指标。

十一、回收利用低热值燃料。

有关部门应制订优惠政策,鼓励矿区大力开展煤矸石的综合利用(如发电、供热、制砖等)。严禁借利用煤矸石之名,将矸石轧碎掺入煤炭中作为商品煤发运,如经发现,要追究有关单位及领导人的经济、刑事责任。各地燃料供应部门,要积极组织可燃炉渣回收利用。

十二、奖惩

对降低消耗、节约煤炭有显著成绩的企业(单位)、个人,按财政部〔86〕财工字第17号文关于《国营工业交通企业原材料、燃料节约奖试行办法》给予奖励。对超定额消耗煤炭的企业(单位),都要处以罚款或加价供煤,具体办法仍按国家计委等六部、委、局(81)物燃字663号关于印发《超定额耗用燃料加价收费实施办法》的通知执行。

小编精心整理的这篇内容:国企购煤有什么规定,如果你看到此处请一定要收藏哦!

阅读剩余内容
网友评论
相关阅读
小编推荐